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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|
二
胎
生
育
服
务
证
审
批 |
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属农民,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,又只生育一个子女,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 |
1 、个人申请书 2 、申请表 3 、镇计生办证明 4 、村委会证明 5 、指定医院对其他兄弟进行的相关医学证明(如不孕症、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、确系痴、呆、傻、瘫等严重残疾不能结婚生育的) 6 、其他兄弟无故不得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 7 、夫妻双方、其他兄弟的户口本复印件 8 、结婚证复印件 |
由村计生专干报镇计生办,核实无误后出具镇证明,签署意见盖章后呈报区计生委审批 |
计
划
生
育
办
公
室 |
9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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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|
1 、个人申请书 2 、申请表 3 、村、镇和夫妻双方单位证明 4 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5 、男女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|
由村计生专干报镇计生办,核实无误后出具镇证明,签署意见盖章后呈报区计生委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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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|
1 、个人申请书 2 、申请表 3 、男女双方户口所在镇、村计生办证明或双方单位证明 4 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复印件 5 、如有一方丧偶的,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6 、男女双方户口本、结婚证复印件 |
由村计生专干报镇计生办,核实无误后出具镇证明,签署意见盖章后呈报区计生委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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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|
二
胎
生
育
服
务
证
审
批 |
结婚五年以上不育,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|
1 、个人申请书 2 、申请表 3 、指定医院出具的不孕证明 4 、民政部门出具的依法收养证明 5 、镇、村两级证明 6 、双方单位证明 7 、双方户口本、结婚证复印件 |
由村计生专干报镇计生办,核实无误后出具镇证明,签署意见盖章后呈报区计生委审批 |
计
划
生
育
办
公
室 |
9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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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一个子女,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|
1 、个人申请书 2 、申请表 3 、病残儿童鉴定表 4 、母子(女)双方近期两寸合影照片 2 寸 1 张 5 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 6 、镇、村两级证明 7 、双方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结婚证复印件 8 、村委会或单位证明 |
由村计生专干报镇计生办,核实无误后出具镇证明,签署意见盖章后呈报区计生委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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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双方均为农民,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|
1 、个人申请书 2 、申请表 3 、《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二孩鉴定审批登记表》 4 、指定医院看病资料、诊断证明 5 、镇、村两级有关证明 6 、双方户口本、结婚证复印件 |
由村计生专干报镇计生办,核实无误后出具镇证明,签署意见盖章后呈报区计生委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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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|
二
胎
生
育
服
务
证
审
批 |
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,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|
1 、个人申请书 2 、申请表 3 、镇、村计生办证明 4 、村委会或单位证明、调入前区县级准生证明 5 、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允许生育的证明 6 、双方户口本、结婚证复印件 |
由村计生专干报镇计生办,核实无误后出具镇证明,签署意见盖章后呈报区计生委审批 |
计
划
生
育
办
公
室 |
9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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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婚后家庭合计只有两个子女,均判对方抚养,身边无子女的 |
1 、个人申请书 2 、申请表 3 、镇、村计生办证明 4 、村委会或单位证明 5 、再婚家庭提供双方历次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复印件。如果一方有两个孩子,需提供两个子女《生育服务证》复印件 6 、双方户口本、结婚证复印件 |
由村计生专干报镇计生办,核实无误后出具镇证明,签署意见盖章后呈报区计生委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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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胎生育服务证 |
本镇户籍,已领取结婚证,符合一胎生育条件的夫妻 |
结婚证、户口本、男女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委会的婚姻状况证明 |
村计生专干统一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|
即时办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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